胎儿的健康状况对于孕妇至关重要,故在大多数情况下,均不主张将怀孕妇女实施
羁押。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可通过考虑诸如取保候审以及
监视居住等
强制措施进行有效管理和操控。
然而,尽管采取了以上两种方式,但若仍旧无法规避可能引发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确有
逮捕必要性的情况下,孕妇也须面临羁押的处境。《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