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婚前所购置之房屋仅记于购屋单方面人名下,则确列为其人独有资产,因而此类房屋在面临
拆迁后获得的拆迁
安置房依旧属原拥有者,而非作为
离婚协议之中的财产予以分割。
然而,若被拆毁之房屋虽然为一方之婚前物业,但已在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之上登记双方配偶姓名,那么由此产生的安置房便应当视为夫妇共有的财富,在面临
婚姻破裂时需经由双方协商来妥善处置,如若协商无果,最终将由法庭作出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