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判断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所必需的基本要素:
首先,协议必须经由
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进行登记备案;
其次,协议需就子女
抚养与
监护的事宜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孩子与父母任何一方共度时光以及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于孩子所需的
赡养费;
再者,协议应对夫妻间的
共有财产进行分配,详细列出每一类财产以及其各自的所有权和价值;
另外,协议还应当涉及到共同债权、
债务的归属及偿还责任;
同时,协议也应当包含有关房产管理的具体措施;
另一项需要指出的内容是关于对生活陷入困境的那一方提供经济支持的细则、金额以及援助期限;
当然,子女
探视权利的行使方式以及另一方对此负有积极配合的义务也是必不可少的;
最后,协议中还须体现出尚未涉及到所有需要在协议中明确标注的事项,并且协议应当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包括盖章或摁手印),同时记录下签订离婚协议的具体日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