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无法联络到配偶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携带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家庭户籍簿、婚姻注册证书以及
诉讼书等相关材料前往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若被告已经
离家出走满两年以上且被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宣布为失踪之人,此时作为原告
提出离婚请求,那么法庭应直接作出批准
离婚的裁决。
2.倘若被告已经离家出走满两年以上,且另一方并未主动申请法庭宣告其失踪,而是直接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这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庭会依法予以审理。
对此下落不明之人将通过公告形式公布有关诉讼文书,直至
公告期结束后,基于缺席审判原则,法定离婚判决即可生效。
3.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仅是由于某一方希望摆脱婚姻关系而进行躲藏,如果这种情况发生时,另一方向法庭提出离婚诉讼,法庭则应当受理案件。
如果被告经两次书面
传唤均拒绝出席庭审,法庭有权对被告采取
强制措施决定令其到庭受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