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可谓是因为它未能满足婚姻的基本成立条件,从而缺失了法律上所规定的约束力。
在这里我们将为大家介绍无效婚姻的具体情况及定义:首先是“
重婚”的婚姻形式,即在
婚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缔
结婚姻;
其次是“存在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值得注意的是,这包括了存在“
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这种特殊关系的婚姻现象;
最后则是“双方年龄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形,此种情况下,若男方尚未满22周岁且女方亦不到20周岁之时便登记注册结婚的话,他们之间的婚姻同样视为无效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