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结婚仅三个月即决定离婚之际,关于彩礼问题,应该向大家明确阐述相关法律法规;
即在通常情况下,彩礼无需返还。
然而,若是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则提出此要求的当事人有权收回其支付的彩礼金额:(1)在结婚后的第三个月期间内,这对夫妇并未真正开始同居生活;
(2)由于彩礼的支付行为,使付款方的经济压力和生活负担达到难以承受的地步。
至于彩礼是否可以全额或部分返还给付款方,即使符合以上提到的任何一项法定条件,也并不代表彩礼就会原封不动地被退回。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考虑到如下因素来确定需归还数额的高低:双方实际共处的时间长短、是否有爱情结晶诞生、财产利用范围、双方经济实力、彩礼赠送的金额大小、过错程度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