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行人和
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间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中,如涉及
赔偿责任判定问题,则对于超出责任限额之外的
赔偿部分,应由机动车方负
全权负责;
然而若存在相关
证据证实行人和非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有违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则及
法规,且机动车驾驶员已采取了必要的应对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化的话,那么机动车方需要按照如下的约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职责:
首先,如果机动车方在事故中负
主要责任,其需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机动车方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其需要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再次,如果机动车方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其需要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机动车方在事故中并无任何责任,其仅需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另外,若是在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辆通行的城市快速路段或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尽管机动车方
无责,仍需额外承担5%的赔偿责任;
再者,倘若交通事故的损失并非由行人和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故意造成,而机动车方本身亦无任何过错行为的话,机动车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后又一情况,即若因行人和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与其赖以保持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碰撞而引发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毫无
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下,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若不幸未能加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机动车方仍需依据相关规定在本应购买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超过此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赔偿款项,将依据当前所制定的条例进行赔付处理。《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