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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时不小心撞了人怎么赔偿

卢* 北京-通州区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6.01.07 17:16:42 399人阅读

行走时不小心撞了人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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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行走时撞人造成轻微擦伤等皮外伤的,撞人者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限于医疗机构出具收款凭证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等。

(2)若撞人导致被撞者身体功能受损或需住院治疗,撞人者除赔偿医疗费外,还需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确定。

(3)撞人行为构成侵权且双方对赔偿有争议时,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被撞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4)撞人者应妥善保存与赔偿相关的所有费用票据,如医疗收费单据、交通费用凭证等,以备后续协商或诉讼时作为证据使用。

提醒:
行走时需注意观察周围环境避免碰撞他人,若发生碰撞应及时处理并保留相关费用票据,赔偿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7 23:5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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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仅造成轻微擦伤等皮外伤,需赔偿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等,具体金额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为准。

(二)若导致被撞者身体功能受损或需住院治疗,除医疗费用外,还需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三)若双方对赔偿有争议,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被撞者可向法院起诉。撞人者应保存好相关费用票据,以备后续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6-01-07 22:55: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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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走时不慎撞到他人,需根据对方的受伤情况承担赔偿责任。若仅造成轻微擦伤等表皮损伤,赔偿范围限于医疗机构出具收款凭证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品费等。

2.若对方受伤较重,如身体功能受损或需要住院治疗,除医疗费外,还需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依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则参考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及期限。

3.若双方就赔偿问题存在争议,可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受伤方可向法院起诉。撞人者应妥善保存所有相关费用票据,以备后续处理使用。

2026-01-07 21:24: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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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行走时不小心撞人,需根据被撞者的损伤情况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内容和争议解决方式依法律规定处理。
法律解析:
行走时撞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仅造成轻微擦伤等皮外伤,撞人者需赔偿医疗费,具体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等,费用金额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为准。若导致被撞者身体功能受损或需住院治疗,除医疗费外,还需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中误工费根据被撞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若双方对赔偿存在争议,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被撞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撞人者应妥善保存相关费用票据,以备后续处理使用。如果在撞人后的赔偿协商或费用计算中遇到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07 19:3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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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时不慎撞到他人,需根据被撞者的损伤情况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范围随损伤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

1.若仅造成轻微擦伤等皮外伤,撞人者通常需赔偿医疗费用,涵盖挂号费、检查费、药费等项目,具体金额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为准。

2.若导致被撞者身体功能受损或需要住院治疗,除医疗费用外,撞人者还需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中,误工费根据被撞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确定。

3.若双方对赔偿事宜存在争议,可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被撞者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撞人者应妥善保存所有相关费用的票据,以便后续处理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

2026-01-07 18:51:23 回复

一、要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想法,一般来说是不会承担刑事责任的。三、赔偿标准:1、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2、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3、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4、交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5、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6、精神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一、要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想法,一般来说是不会承担刑事责任的。三、赔偿标准:1、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2、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3、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4、交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5、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6、精神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一、要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想法,一般来说是不会承担刑事责任的。三、赔偿标准:1、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2、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3、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4、交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5、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6、精神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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