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转包制度,意指
承包方在一定时期内将其部分或全数
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民家庭进行农业产业生产与经营。
在此过程中,原有的
土地承包关系并不改变,原来的承包方依然需按照原有耕地
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权益和义务来行事,而接受转包方则需要依照转包时已经达成的约定条件来为转包方负起责任。
而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行为来说,它意味着承包方向他人租赁部分或全数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在出租之后,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并未发生变化。
这种方式下,原承包方仍然需要遵守原有耕地承包合同所约定的权益和义务,而
承租方则需要根据出租时已达成的协议条款来承担相关责任。
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
土地租赁合同即失效:
首先,若某一方
当事人通过诈骗、威胁等不当手段
签订合同书,从而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其次,如果双方合谋,恶意勾结,从而损害到了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
接着,如果当事人采用所谓合法的手段,却实际上掩盖了其非法的目的;
此外,如果合同的执行损害到社会
公共利益;
最后,如果合同内容直接违背了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
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
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