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因涉嫌犯有
非法集资诈骗罪而被判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罪犯来说,只要其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认真接受思想改造,真心忏悔过去的错误行为并且确实取得了良好的改过自新效果,亦或是为国家和人民做出了特殊且显著的贡献,那么他是有权申请
减刑的。
在此基础上,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法院应当考虑酌情予以
减轻处罚:
首先,凡能有效阻止其他
犯罪行为的发生并获得证实;
其次,举报监狱内外发生的重大犯罪行为并得到印证;
再次,具有重大科学研究成果或者重要技术革新能力者;
此外,日常生产、生活中能够见义勇为、勇于救助遇难者等;
还有就是在面对自然灾害或者
重大事故时取得明显成效;
以及为国家和社会作出其他重大贡献者。《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