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原则上不得由私人拥有或贩卖。
但是,倘若附着在划拨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属于私人房产,则该建筑物可以进行合法的交易活动。
需明确指出的是,土地始终置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因此任何涉及私人间
土地买卖的行为均属无效。
然而,符合特定条件且经过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
土地使用权方可进行转让、租赁或
抵押等法律形式的变更。《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
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
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