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
继承人所生育的子女早于被继承人离世,此时将由该子女的
直系长辈血亲代为
继承;
同样地,若被继承人的兄弟姊妹们先行过世,这种情况下,应由这些兄妹的骨肉后代来代替行使
继承权。
然而,请注意的是,
代位继承人通常仅能继承与被代位继承人相同的那部分遗产。
此种继承方式是指当具备
法定继承权的人士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无法亲自实行继承时,他们的直系晚辈血亲遵照该继承人原来的继承位置和顺序,有资格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法律制度。
满足以下条件方得执行:
首先,被代位的对象必须已于被继承人之前离世;
其次,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如果被继承人的其他亲属,诸如配偶、父母、兄弟姐姐妹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离世在前者之前,那便不会发生代位继承的情况;
再次,前来代位的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最后,在被继承人的孙子、外孙子、曾孙子、曾外孙子等任何一类人都可代位继承,至于代位继承人是在哪一个辈份,这并不受限制。
在此基础上,被继承人如果基于法定原因失去了继承权,那么连同代位继承权也会因此消失;
另外,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
遗嘱继承;
最后,无论代位继承人的数目如何众多,原则上讲,他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本来应该享有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