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尊贵之父已不幸辞世,遗下20万元之巨额债务,此类债务应由其所遗留财产进行偿付。
若亲属等继承人在具有继承资格的情况下,他们对尊贵先人遗留下的遗产负有偿还厅堂内债务的责任,此责任仅限于被继承人有权继承的财产价值。
至于超出这一范围的债务,继承人则不负有清偿的义务。
倘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也就无须对相对应的债务承担偿还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