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犯罪嫌疑人为作出上诉决定,那么在审判阶段的
羁押期限通常应设定为两个月,在此期间内必须终结案件的审理工作;
但若案件性质严重或伴随有
民事诉讼事项,且具有以下几种特定情形之一者,其拘禁期限则可经过相应申请与审批程序,最长可累计延长至三个月:
一是地处远离城市中心、交通不便的区域所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是涉及众多
犯罪分子并具有较高组织性集结特征的案件;
三是
犯罪活动涉及地域广泛、调查取证难度较大的同类案件;
以及四是涉及层面广泛且取证过程面临巨大挑战的复杂案件。
如需进一步延续案件审理时长的,则须上报呈请最高人
民法院进行批准。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为提起上诉举措,那么在此基础之上的
二审审判期限则往往设定为两个月,但针对此后是否需要延续审限的问题,则还需要依据具体案件实际来加以确定并做出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
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
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