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骗取贷款罪”得以成立所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如下:
第一,
行为人须存在欺骗金融机构的明确
主观故意;
在此过程中,我们应留意到对于"欺骗手段"的实质性把握不应过于宽泛,例如行为人有可能捏造
虚假的信用档案、现金需求或
担保财产价值等资料信息。
其次,必须要在客观层面上确实实际骗取了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或金融凭证;
如果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仅提供了"形成不良贷款数额"这一结论性的判定,那么我方并不宜将其称之为"重大
经济损失数额"。
最后,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金融机构至少达到重大层面的经济损失。《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