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教唆者与被教唆者并非必然要成为
共犯关系。
若被教唆的人在事前即已存在
犯罪意图,而教唆者的行为仅是对其决心的强化,那么此时教唆者仅仅患有辅助
性犯罪要素的角色,构不成
共同犯罪关系。
然而,若是被教唆者对于其可能进行的犯罪并未觉察,那么情况就会发生改变,教唆者将转变为间接
实行犯,同样以实行犯身份受罚。
在此情况下,被教唆的个体则将被视作实施犯罪的工具,他们自身并无犯罪责任,因此,由于缺乏共同的犯罪意思联络,这样的情形无法构成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
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