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中,人
民法院与人人民检察院都具有
强制执行权。
其中,对于各自决定行使
逮捕权利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他们必须于逮捕之后至多二十四小时内对其实施讯问程序。
在此过程中若发现出现不应捕之情状时,也必须及时释放并发放相应的释明(释放)证明文件。
在理论上,所谓的逮捕,实际上是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为了防止一些存在
犯罪动机或可能阻挠
刑事诉讼进行的行为之潜在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剥夺其基本人身自由的方式来避免其企图逃避侦查、
起诉或审判;
同时为了减少社会
公共安全风险,这些执法机构会将被捕之人送交相应
羁押场所以便警方对其进行进一步调查和监管。
至于
强制措施之一的逮捕,其主要作用便是为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企图逃脱上段所述各类行为及产生社会危害之时,依法对他们采取人身自由限制之手段,使其受到羁押之待遇。
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案情之具体情况,可以选择对各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
拘传、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或者直接作出
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