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诸如火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以及影剧院等公众场合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之财物的行为,被称为“扒窃”。
这类行为展现出两个显著特征。
其一为地理位置方面的限定,即所谓的“扒窃”行为只能在公共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中执行;
其二则是针对的对象,这种行为人在公共环境下的行为,获取的仅仅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
无论该类型的行为所涉及到的金额大小如何,及该种行为实施的频率高低,均构成盗窃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