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要素。
本罪所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国家对于档案领域内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从本质上讲,本项犯罪行为在客观层面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必须出现违背我国现行档案法规的行为,同时这种行为还必须涵盖未经授权或者未经上级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处理和销售、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文献。
(三)主客体要素。
就主体而言,本案中的犯罪主体面向普通大众,也就是说,只要是法律赋予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都符合成为本罪罪犯的要求。
(四)主观要素。
本罪对于主观心态的认定并不简单,其极其关键的因素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相关犯罪活动时,明知道自己所掌握的、正在出售或转让的物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如果行为人不确定他所处的情况是否属于此种情况,那么他将不会构成本罪。《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