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医疗纠纷问题之时,无论是关于死亡病例还是疑难病例的详细讨论记录,抑或是上级医生对病人的探访和会诊过程中给出的宝贵意见以及病程记录等文献均应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见证之下予以密封及解密。
同时,被密封起来的病历资料可替换为正式副本并由医疗机构进行妥善保管以备不时之需。
若遇到法律诉讼之事,患者亦有权向法庭提出申请进行证据保全措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