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同可由任一方单独解除:
(一)因灾难或非人力所能控制之事态导致合同之目的无法达成。
须注意并非所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产生的合同均可解除,而是仅当这类原因使得合同目标无法达成,导致合同无法
存续时,方可解除。
(二)此种情况可进一步细化为两种细分类型:
1.短期违约。
指在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到来前,合同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通过自身行动示意将未能按期履约其主要义务。
2.延迟履行。
指任何一方未按期履行其主要
合同责任,经另一方催告后,在合乎逻辑的时间限度内仍然未能履约该责任。
(三)即使契约双方均无过失,但合同事务之现状或前景已经明显处于不再有利于合同双方利益,使合同继续存在并得到充分执行显然有所失衡之时,其中一方亦有权请求
解除合同。
但在这种情况下,请求解除之人并不自动享有解除权,他们必须向法庭或
仲裁机构申请裁定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决策权力因此而归属于法院或仲裁机构;
并且在提出此类要求前,还需进行充分的协商,如协商不成,方可正式提出解除合同的书面诉求。《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