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法学界,“老实供出自身
犯罪事实”被视为
犯罪嫌疑人在
自动投案后,诚实地交代其主要
犯罪行为的重要标志。
在判定“老实供出自身犯罪事实”这一概念时,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深入探讨与认定:
首先,犯罪嫌疑人口头上诚实无误地介绍自己的真實身份及其相关
个人信息,如留下真实可靠的姓名、特定身份、现居住地址以及过去是否曾有过
犯罪记录等优良信息;
其次,他们应如实坦白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即他们在单独
犯罪活动中的多个犯罪行为或在
共同犯罪活动中所涉及的所有犯罪行为。
在此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仅仅如实供述了他所犯下的数罪当中的一部分
违法行为,那么我们只能将他供述的那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
自首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自首时所要交代的犯罪行为的范围应该与其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具体负责的事务保持高度一致性。《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