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限于不同床位却非真正意义上的分开居住,不能被视为法律上的分居行为。
就严格法律角度而言,分居是指婚姻双方在持续维系其夫妻关系的前提下,自愿停止同居生活,各自致力于构建属于个人的生活模式。
此种分居情形不仅包括,双方彼此之间互相不再提供夫妻性生活方面的义务满足,同时还应涵盖在经济层面的相对独立状态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的淡漠相待。
不能单纯地依赖于两个人是否可能存在性生活这一因素,来确立他们是否处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状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