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享之财产,系指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与妻共同所拥有的一切资产。
所谓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即为夫与妻自缔结婚姻之后至一方死亡或结束婚姻之前的那段时日。
在此期间内,夫与妻所获取的任何收入,除非双方事先达成共识,否则皆应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包括:
(一)薪资,奖金及提供劳务而得到的酬劳;
(二)通过生产,经营以及投资而产生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所衍生的收益;
(四)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方式获得的财产,但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八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其他应由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切财产。
另外,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或妻所获取的劳务报酬及投资收益亦应纳入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之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