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征收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固定资产价值的补偿费用,我们需要涵盖以下方面:对于那些无法进行搬迁的土地、房屋、厂房、办公楼等等建筑物及其所附属的地上附着物,以及那些在搬迁过程中由于确实遭受了损失导致的机器设备的补偿等相关费用都应包含在内。
2.在征收过程中,由于
拆迁造成的搬迁及暂时安置补偿费用必须得到重视,具体来说,这些费用主要包括搬迁所需的前期准备工作中的各项费用,如人员招聘与培训、租赁场所准备、办公设施采购等;
此外还包括在搬迁过程中不得不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整及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除雇佣员工的补偿费等相关支出。
特别提到的是,临时安置费这一概念是针对那些选择
动迁和异地安置者,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的补偿。
3.同时,不能忽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对于这类费用,我们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其范围,但通常情况下不仅仅只考虑实际经营损失,还可以斟酌情理地包括预期经营损失在内。
4.最后,为了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
征地工作,我们还会为他们提供基于拆迁政策的奖励费用,其中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各种形式的奖励。《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