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过程中的突发情况:
被认定有罪而
申请取保候审的
当事人,需接受执行机关的监管,即在未经批准的前提下不得擅
自离所居住的市、县。
同时,如果其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产生了变更,必须于二十四小时内主动向执行机关汇报。
在
传唤之时,务必全力配合,准时赴约;
不得以任何不当手段干扰
证人作证,也不得销毁、篡改相关
证据或进行串谋供述等
违法行为。
关于取保候审实施的特定条件:
1.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自适用
附加刑的被告人;
2.预计有可能被判
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期,但是取保候审不会引起社会安全风险;
3.符合法律规定应当
逮捕,但由于患有严重病患或正处于妊娠、哺乳期的妇女,不宜执行逮捕程序;
4.对于已经依法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经验过程中经审理发现需要逮捕,但是证据尚不足以为证;
5.已经被逮捕并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法定的
刑事侦查、
审查起诉、
一审与
二审限期内无法结案且取保候审无社会危害性;
6.对于持有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境证件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试图逃脱侦查,但无需执行逮捕程序;
7.在
批准逮捕请求后,检察机关未做出决定批准逮捕的,需进行复议或复核程序;
8.
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决定不
起诉的,亦需进行复议或复核程序。
取保候审程序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提交
取保候审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而嫌疑犯如已遭逮捕,则其聘请的律师有权代其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必须以
书面形式提交;
2.等待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在收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之后,必须在七日内给予回应是否批准该项申请。
经批准后,需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人民法院院长报告,并发给出《
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执行
取保候审通知书》,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
保证金,并且要求他们签署确认。
若未通过审批,将通知申请人提交具体的原因;
3.执行取保候审:
执行取保候审的机构为公安机关。
执行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内容,并令其签名确认,同时告知他们在
取保候审期间应该遵守的事项。
在取保候审期间,只要未出现取保候审第56条列举的
违规行为,在期满之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将会把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
担保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