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转包被定义为这样一种典型情况:
承包方在承接了某项工程后,决定将此工程的施工义务完全转让给第三方实施者,而原承包方则从该承揽关系中退出,由新受让者取而代之,成为当下
承包协议的契约主体成员。
进一步来讲,这种工程转包的具体特征可以概括为:
承包单位将其所接受的所有
建筑工程工作全都转交给另外一家承包企业,或者是把自己承接的整个工程按照不同部分进行单独分解,然后以分包形式再交给其他承包商处理。《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