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符合协议规定的离婚程序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下所制定的约定被视为无效的争议条款:
首先,在特定时期内不得再婚的条款;
其次,禁止在再次婚姻生活中再生养孩子这一项约束;
第三,限制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法定继承权利;
第四,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有的房产作出期望归子女拥有的约定;
第五,在分配财产的事宜上,有不得将某类或全部财产人均分出去的规定;
最后,协议的制定是为了逃避现有的债务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