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通缉过程中的
自首并不一定会导致其
刑事责任的减轻或去除。
对于被判决应处以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多种形式
刑法处罚的
犯罪行为者来说,他们在
刑罚执行期间若能积极投入改造活动并展示出深深的忏悔之情,或者能够立下有益于社会的显著功绩,或许才有可能符合
减刑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然而,倘若
犯罪个体在自首后进入服刑阶段时,无法认真对待并接受惩罚改造,那么即便他实施了自首的行为,也仍旧无法获得法定的减刑机会。《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