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之明文规定,若工程监理单位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则需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首先是在其与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相互勾结、采取不正当手法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过程中,造成实际损失的,则需负起连带
赔偿责任;
其次是当其擅自签署不符合建筑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劣质建筑材料及构件等采购报告,从而给相关利益方带来实质性
经济损失时,同样要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
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