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居住权合同的明确规约,该享有人有权获得居住权。
但此处需要指出的是,居住权仅能由自然人群体所拥有,而无法赋予法人或者其他机构;
同时,由于此项权利在本质上具备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因此通常情况下并不存在随意转让或继承的可能性。
此外,从立法层面来看,无论是采取无偿形式还是有偿方式,都应遵循生活权益的基本准则,但是若各方在自愿协商并达成共识后,也可以选择有偿确立居住权的模式。
确切而言,居住权乃指那种旨在提供居住场所,通过对他人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占有和使用从而获得以便利的权利。
当然,这种权益同样带有物权属性,需要受到与财产表面意义周全相当的保护。《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