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对三种类型违反法律法规之罪犯所进行的刑事制裁,限制其减刑的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对于被判决管制、拘留和有期徒刑这三种处罚方式中的任何一种,罪犯的刑期不得短于他们原始判罚中刑期的二分之一。
其次,当罪犯被判处的是终身监禁(无期徒刑)时,他们的刑期不得短于十三年。
再次,依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若犯罪分子被判断以死刑缓期执行之刑罚,且在缓期执行期满之后被依法减行为终身监禁,那么该罪犯在此情况下的服刑期限必须不少于二十五年。
而如果缓期执行期满之后,该名罪犯被正式减为有期限的刑期,即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话,他的实际服刑时间则不可以少于二十年。《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