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继承人为被继承者实施极端行为,情节严重至极,应依法剥夺其继承权;
然而如果被继承者选择宽恕,并且在后续的遗嘱中将犯错之人列为继承人,此情况下,先前被剥夺继承资格的继承人有权恢复其继承权。
对于继承人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定义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根据实行虐待行为的具体时间段、手段考量、带来的后果以及对社会产生的整体影响等因素进行判断。
如继承人有任何严重虐待被继承者的行为,无论是否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追责,都可视为已满足剥夺其继承权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