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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于其他债权吗

建筑工程被视为具有较高优先级的债权之一,故而在处理房地产争议及执行相关法律事务时,对于工程款项的优先受偿权利应高于抵押担保权益以及其他类型的债务
依照我国民法典的权威规定,当发包方未能依照合约规定向承包方支付相应价款时,承包方可通过给予相应的期限进行催告,促使发包方如期支付价款。
若发包方超过所提供的期限仍无法完成付款,除非因建筑工程本身的特性不适宜进行折扣或拍卖以获得收益,否则承包方有权与发包方达成协商,对该项工程实施折价出售;
此外,承包方亦可依据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建设工程进行依法拍卖,该等情形下,工程的价款依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新修订: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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