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多个
遗嘱之间产生冲突时,我们应尊重最后订立的遗嘱。
依据我国的法律体系,遗嘱人享有自由决定撤销并更改自身所建立的遗嘱的权利。
在遗嘱生效之后,如果遗嘱人实际执行了与其遗嘱内容相悖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我们将其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自愿撤回。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存在数个互相抵触的遗嘱,最终将按照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
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
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