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婚内一方对外借款,则另一方可否有义务予以清偿,须依据各别情形深入解析并作出妥善安排:
首先,当此笔债务具备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于事后明确承认之共同意愿表达作为依托,以及该笔债务为婚内一方基于个人名义于婚姻存续期内向家庭日常生活提供所需所产生时,该类债务将被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应由双方共同负担偿还款项之责任;
其次,若这笔债务并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且系婚内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而背负的债务,则此类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有债务,其责任应由个人单独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