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权益并不能在执行中被赋予高于其他
债权人的地位。
由于诉讼
保全措施并非为申请人的权益提供实质性的保障,因此面对
债务人拥有众多债权人、而其自身财产无法充分偿还全部
债务的情况下,提出
财产保全请求的相关
当事人并无针对被保全资产的优先
求偿权。
相反,被保全之财产应由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公正地分配受偿。
因此,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不代表着能获得优先受偿的待遇。《
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
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
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