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解除之后,违约条款依然保持其有效性。
即便是合约中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已经终止,亦不会对其中涉及结算以及清算的条款带来丝毫影响。
当事人完全有权利就一方违约事项约定另一方根据实际违约程度向其赔偿一定的违约金,或者是建立因违约事件导致的损失赔偿额度的特定计算方式。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实际所遭受的损失,同时也不应过度超出实际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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