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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若因高压输电线产生奇妙的电流现象导致他人体质损坏并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时,电力设施所有权者无需负起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因来自大自然的力量且无法预知、无法抵抗的因素,如野外恶劣天气或是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伤害;
其次,受害方是以接触电流的方式进行自杀或自我伤害,这不是电力设施所有者需要负责的范围;
接着是在高压输电周围区域内,受害者实施了盗窃电能、破坏电力设备甚至是因为涉及侵犯电力设施安全罪行而引发触电事故的情况。
最后,若受害者是在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了法律、行政规章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其造成的严重后果也应不由电力设施所有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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