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侵权者必须在未经权利持有人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相关行为;
其次,其行为必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著作权的保护,因为著作权作为一项绝对性的权利,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违背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
最后,侵权者还必须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持有故意或者疏忽大意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