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已成功进行
婚姻登记注册时,通常难以请求女方
退还彩礼。
彩礼一般是在婚礼筹备期内进行支付的,这笔款项被视为女方或其长辈的个人财物,与男方无直接关联。
唯在下列特殊情况下,方可考虑请求女方退还彩礼:
(一)尽管双方已经获得婚姻登记部门的批准,但是从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婚姻共度;
(二)虽然完成了婚姻登记注册程序,但是实际上并未共同走过婚姻的旅程;
(三)男方在婚姻筹备期间向女方支付彩礼,并且因此造成了自己本身的经济困境。
符合上述前两项所述情形的,欲请求女方退还彩礼者必须同时满足
离婚这个先决条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