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与私自藏匿枪支罪,又被称为违反枪支管理法罪,是指涉嫌违反枪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私自非法持有、私自藏匿枪支的违法犯罪行为。
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公众安全以及国家对于枪支弹药的严格管制体系;
其次,本罪的犯罪行为表现在当事人明显违反了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公然进行非法持有所属枪支、弹药的行为;
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的公众人士。
即,只要年满十六岁并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者,均符合成为本罪犯罪主体的条件;
最后,本罪的犯罪主观态度要求必须是故意为之,也就是说,即使被告明知特定种类的枪支弹药是国家严格控制的,也故意予以隐藏或缴付不上交。《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