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务免除的性质:
首先,债务免除属于契约性质,与
债务清偿等其他
债务处理方式并列。
其次,债务免除是指
债权人以自身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主动放弃其享有之债权的
法律行为。
就其特色而言:
1、债务免除作为无因(因系指特定事实或行为)行为具有独立性,债权人无论出于
赠予、和解、抑或是其他任何原因进行债务免除,这些原因在免除行为生效时均无须考虑其是否真实存在或成立与否,均不会对债务免除产生实质性的阻碍。
2、由于债务免除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无偿行为,意味着债权人通过放弃其享有的债权,不再对
债务人施加偿还义务,因而债务人无需额外支付相应的代价便可解除其债务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
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