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提出调派
劳动者至其他岗位时,若劳动者本人对此表示异议,可选择仍坚守原岗位,无需遵守用人单位有关调动的决定。
原因在于调派行为实质上是对劳动者工作岗位及职责的调整,亦即对
劳动合同条款的变更。
然而,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如需变更劳动合同的各项内容,必须由劳资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后方能实施,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擅自更改。
因此,当劳动者对调派表达反对意见时,他们有权选择留在原岗位继续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