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要求参与此类情况下的财产分配,需要在以下各个方面达到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
首先,被强制执行的民事主体,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债务人,必须是自然人亦或是依法成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
其次,为之参与分配程序的债权人,必须达到两方及以上的个数才能启动相应流程;
另外,每一名进入分配阶段的债权人,都必须持有由法院颁发的有约束力的执行命令,即所谓的“执行依据”,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获得了对案件的审理权;
再者,这批债权人所享有的所有债权,都应该是典型的金钱性质的债权,亦或是已经通过某种方式转化成了可以用货币进行价值衡量的财产请求权;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点,那便是债务人所拥有的所有资产总额,必须明显不足以同时满足分配给每一位债权人的所有债务需求。《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