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房地产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宣布破产,需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首先,其法定
代表人应无能力按期偿还已然到期的
债务;
其次,该公司在自身财产价值上明显无法完全偿付所有已到期或待兑现的债务,或者表明其已经缺乏继续清偿的经济实力。
所谓“无力”,便是指公司对
债权人提出偿还要求的各项到期债务,由于失去了相应的清偿能力而无法真正实现债务购销关系的情况。《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