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高压输电线产生之电压过高导致他人人身受到损伤,然以下列情况之一者,电力设施的所有权持有方无需对其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引发的
意外事件;
(二)案件中的侵害者无理地选择触碰电场并因此自杀或自我伤害;
(三)在案件中,受害者由于
盗窃电能,擅自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
违法犯罪活动诱发电流泄漏事故;
(四)在案件发生时,受害者处于被法律、行政
法规明确禁止进行的特定区域内实施危险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
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