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所获得之以下各项财产,皆被认定为夫妇共有的财产:
首先是薪资、奖金及劳务报酬;
其次是生产、经营者或投资者所产生的利润和回报;
再次包括来自
知识产权的收益;
再者是
继承人或受赠者所得到的财产,但
遗嘱或
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只归属于某位
当事人的财产则不在此列;
此外,一方以个人资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收益同样视为
共有财产;
另外,男女双方实际已取得或应得的
住房补贴以及
住房公积金也是
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
最后,男女双方实际已取得或应得的基本
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亦被视为共有的财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
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