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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怎么界定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所获得之以下各项财产,皆被认定为夫妇共有的财产:
首先是薪资、奖金及劳务报酬;
其次是生产、经营者或投资者所产生的利润和回报;
再次包括来自知识产权的收益;
再者是继承人或受赠者所得到的财产,但遗嘱赠与合同明确规定只归属于某位当事人的财产则不在此列;
此外,一方以个人资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收益同样视为共有财产
另外,男女双方实际已取得或应得的住房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也是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
最后,男女双方实际已取得或应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亦被视为共有的财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新修订: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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