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的履行期限逾期且质权人尚未得到偿还时,作为质权人应当根据质物的特性选择适用哪种适当的法律途径来行使其质权。
在动产方面,我们可以采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这些合法的手段;
对那些封存在权利证书中的权益,则可以通过兑换,提贷,拍卖,转让等方式予以实施。
得益于质权人对质物的评估处理,所获得的款项将用于偿还主债权人的本金以及利息,违约金,赔偿款,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实现质权所需的相关费用。
若质权人因为行使质权而同出质人产生纷争,他们可以通过协商,诉讼,仲裁等待等多种法律途径进行友好解决。
在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质权人既可以同时诉状上告出质人和出质权益背后的负债人为被告,也可以选择单独起诉负债人为被告。《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