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达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那么经过公证司进行深入且权威的调解后仍然无效,这类情况下,公正的司法机构将准许离婚申请。
在此基础上,无过错的当事人有权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权益。
如发生因以下任何一种特定情节所引发的离婚事件,无过错方均享有向另一方向其提出损害赔偿的权利:1、有重婚现象;
2、与除配偶外的第三人维持了长期同居关系;
3、事实性地对家庭成员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
4、进行了严重程度不亚于虐待和遗弃的针对家庭成员的行为;
5、在婚姻期间出现了其他严重错误或偏差行为。
正因为如此,当不幸遭遇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时,对于财产分配的影响主要在于无过错一方可享有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权利,并且,法院在作出离婚裁决的过程中,始终贯彻了注重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利益的原则,从而在合理范围内公平公正地分配双方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